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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竹縣尖石鄉尖石國小家長會組織章程

新竹縣尖石鄉尖石國小家長會組織章程
97學年度上學期第一次家長委員會決議通過(民國97年10月08日)

第一條(依據)
新竹縣尖石鄉尖石國民小學學生家長會組織章程(以下簡稱本章程),係依據「新竹縣所屬學校學生家長會設置辦法」訂定之。

第二條(會名)
名稱定為新竹縣尖石鄉尖石國民小學學生家長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三條(宗旨)
本會宗旨如下:
一、協助新竹縣尖石鄉尖石國民小學(以下簡稱本校)學生正常學業及生活。
二、聯絡家長感情並相互學習成長。
三、溝通家庭與學校意見。
四、維護家長教育參與權之行使,適度參與校務。
五、提昇家庭教育及學校教育功能。
六、使學生得以在健康、安全、快樂之環境中學習、成長。
七、保障學生在校學習與受教育權益。
八、增進家庭、學校與社區之聯繫與合作,共謀良好教育之發展。

第四條(會址及組成)
本會會址設於本校內,由全體在校學生家長組成之。

第五條(學校責任)
學校應於每學年開學後十四天內,將學生家長之姓名電話送該校家長會,以利連繫會務。

第六條(家長委員會組織)
家長委員會置委員六人,候補委員一人,由學生家長直接選舉組成之。
前項家長會委員, 任期一學年, 連選得連任。
家長委員出缺時,由候補委員遞補至原任期屆滿為止。
家長委員會為配合會務發展之需要,下設教學、活動、財務三個工作小組,除該組家長委員外,並得邀請其他組家長委員為工作小組成員,並得為跨組成員。

第七條(會長及副會長)
本會置會長一人,由家長委員互選,副會長一人,由會長遴選之。
會長、 副會長任期一學年, 連選得連任。
會長對內綜理會務,對外代表本會,會長因故不能執行職務,由副會長代理之。

第八條(家長委員會任務)
家長委員會任務如下:
一、 參與學校教育發展及提供改進建議事項。
二、 推動家長會會務及會員大會交辦事項。
三、 審議及研擬會員之大會提案。
四、 決議聘請榮譽會長及顧問。
五、 研擬會務計畫及收支預算案,決定家長會費之收取。
六、 協助學校處理重大偶發事件及學校、教師、學生、家長間之爭議。
七、 協助辦理親職教育及親師生活動,促進家長之成長及親師合作關係。
八、 選舉及罷免會長。
九、 執行本組織章程及本會其他規章所規定之事項。
十、 執行現行教育法令及本校所定本會之權責。
十一、報告會務及收支事項。
十二、推派家長委員會一至三人為代表列席本校校務會議。
十三、訂定本會舉辦之活動、團隊或成長團體之組織及運作辦法。
十四、聘任幹事。
十五、其他有關之事項。

第九條(榮譽會長及顧問)
本會為強化會務之推展得設置榮譽會長及顧問等職務。
本會榮譽會長及顧問經家長委員會決議後由會長聘任之。
本會卸任前會長、卸任會長得聘為本會榮譽會長。
榮譽會長及顧問得受邀參加本會各項活動,並列席本會各項會議,會議中並享有發言權。

第十條(家長委員會召開)
家長委員會每學期開會至少二次,應於會長當選後三十日內召開第一次會議, 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由會長召集並擔任主席。但會長因故不能召集或不召集時,由其他家長委員得以三分之一以上連署召開之,由副會長或家長委員互推一人擔任主席。

第十一條(校方人員列席)
家長委員會開會時,校長、主任及受邀教師應列席。

第十二條(開會前附具議程資料)

本校每次開會前通知本會時,應附具議程及相關資料,但事情急迫者不在此限。

第十三條(榮譽職)
本會所有職務均為榮譽無給職,但得視實際情形,酌給車馬費及誤餐費用。

第十四條(活動)
本會為活潑親子及社會教育功能,得舉辦全校性教育活動。

第十五條(家長會費)
本會得以學生家長為單位,每學期收繳家長會費一次。但低收入戶或家境清寒者免繳。但學生家長自由之捐獻, 不在此限。
前項收繳金額, 由新竹縣政府教育處定之。
家長會費由學校代收,學校代收後應即交本會自行管理運用。

第十六條(基金)
前條家長會費及自由捐獻之收入,為本會基金,由本會家長委員會共同管理運用。
本會會務經費,由會長及本會總務靈活運用;其金額超過新台幣伍仟元之臨時支出,應由家長委員會議決通過或追認之。

第十七條(基金管理)
本會基金之管理由副會長兼任總務及出納工作,並由會長遴選一名委員擔任會計。

第十八條(自由捐獻)
非經家長委員會決議, 不得對外募捐。
前項募捐,應採自由捐獻,不得強迫。

第十九條(專戶存款)
本會基金,應在本鄉公民營金融機構設立本會專戶存儲, 其收支應於每學年結束後,編列財務報告表,向次屆家長委員會及會員代表大會報告,由次屆家長委員會及會員代表大會審查追認之,並於會長改選後七日內辦理移交。

第廿條(募款)
本會為充實一般基金及各項特別基金,得舉辦各種募款活動。

第廿一條(帳冊及憑證)
本會各項收支帳冊及憑證,應妥為保管, 至少保存二年, 並逐年移交次屆家長委員會辦理財務會計等事項。

第廿二條(獎勵)
本會對於推動本會會務貢獻卓著者,得報請本校或新竹縣政府教育處及其他機關團體褒獎之。

第廿三條(家長會支援學校經費)
學校如因舉辦學生員生福利事項或學校未編列預算之其他事項或有關學校發展之校務活動,需要家長會支援經費時,為利家長會之運作,經家長委員會通過後,始可執行。

第廿四條(法令修改)
本章程若有未定事項,依相關法令(如新竹縣所屬學校學生家長會設置辦法等)辦理。如相關法令修改時,本章程隨同修改並適用修改後之規定。

第廿五條(解散之財產歸屬)
本會解散後其財產歸學校所有。

第廿六條(章程施行及修改)
本組織章程經家長委員會通過後實施,其修正時亦同,並於三十日內,報請本校及新竹縣政府教育處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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