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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新竹縣政府修正之「本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臨時人員考核要點」

說明:
一、為強化績效導向考核功能及落實不適任人員淘汰機制,本要點訂定本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臨時人員考列甲、乙等人數比例上限及丙等人數比例下限之規定和其計算方式;另臨時人員如連續3年考列乙等、連續2年考列丙等,次年度依勞動基準法第11條第5款終止勞動契約。
二、參考銓敘部102年1月3日部法二字第1023681986號函「公務員考績宜考列丙等條件一覽表」及勞動基準法、勞工請假規則等相關法令,增加臨時人員考核等次應考列丙等以下之要件。另臨時人員如有本要點第11條情形者,應辦理專案考核考列丁等並依勞動基準法第12條終止契約。
三、請本府各處及所屬各機關學校依本要點第3點規定,務必落實臨時人員考核制度,每年應於6月辦理平時考核及於11月辦理年終考核,並依第6點規定之考核比例辦理。
四、至運用中央款進用之臨時人員,如中央或其進用計畫另定有考核規定,並需依其規定辦理者,應報本府核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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