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函釋有關「需求反應式運輸服務(DRTS)」,所設之「公共汽車招呼站」是否為「各機關學校公教員工地域加給表」一案
說明:
一、依據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07年12月11日總處給字第1070057005號書函副本辦理。
二、本案係人事總處依嘉義縣府來文及經洽據交通部公路總局說明以,「需求反應式運輸服務(DRTS)」,係指運輸業者依據使用者需求為導向,透過彈性規劃班表及行車路線,並藉由共乘(或共享)運具方式,所提供之一種特殊運輸服務。其分成以下二種服務方式:
(一)及門服務:屬於完全彈性化服務,未設公共汽車招呼站,旅客可用預約方式搭乘,全彈性預約路線,由旅客自行安排預約路線時間行駛。
(二)半彈性服務:一般目的地為共同決定之固定地點及提供支線服務(往返固定地點與大眾運輸場站之間),固定地點設公共汽車招呼站,另可於站點間隨招隨停。
三、鑑於地域加給表所訂偏遠地區分級之認定,係以「服務處所至最近公車招呼站或火車站之步行路程」作為判定基準。嘉義縣「嘉義-龍美-茶山」公車路線係依DRTS所設,並採半彈性服務方式,其路線仍設有「公共汽車招呼站」,爰該招呼站屬地域加給表偏遠地區支給對象所稱「公共汽車招呼站」之要件。嘉義縣相關機關(學校)得否繼續按
山僻地區之偏遠地區第2級基準支領地域加給,因涉服務處所至最近DRTS招呼站實際距離之事實認定,仍請本權責依上開地域加給表規定辦理。
四、另本案DRTS公車路線行駛時段未配合公教人員正常上下班時間,是否影響偏遠地區地域加給之分級判定基準部分,查人事總處104年6月11日總處給字第10400371321號函規定略以,地域加給表規定偏遠地區係以服務處所至最近公車招呼站或火車站之步行路程分三級支給,尚未以公共交通工具之行駛時段是否配合公教人員正常上下班時間予以
區分;且其他偏遠地區類此客運行駛時段未配合公教人員上下班時間情形,均無因此調高地域加給級別。是公車路線行駛時段未配合公教人員正常上下班時間,並不影響偏
遠地區地域加給之分級判定基準。
五、本縣尖石鄉設有需求反應式運輸服務(DRTS),其路線所設置之「公共汽車招呼站」,依上開函釋屬地域加給表偏遠地區支給對象所稱「公共汽車招呼站」,請依該表規定辦理。
一、依據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07年12月11日總處給字第1070057005號書函副本辦理。
二、本案係人事總處依嘉義縣府來文及經洽據交通部公路總局說明以,「需求反應式運輸服務(DRTS)」,係指運輸業者依據使用者需求為導向,透過彈性規劃班表及行車路線,並藉由共乘(或共享)運具方式,所提供之一種特殊運輸服務。其分成以下二種服務方式:
(一)及門服務:屬於完全彈性化服務,未設公共汽車招呼站,旅客可用預約方式搭乘,全彈性預約路線,由旅客自行安排預約路線時間行駛。
(二)半彈性服務:一般目的地為共同決定之固定地點及提供支線服務(往返固定地點與大眾運輸場站之間),固定地點設公共汽車招呼站,另可於站點間隨招隨停。
三、鑑於地域加給表所訂偏遠地區分級之認定,係以「服務處所至最近公車招呼站或火車站之步行路程」作為判定基準。嘉義縣「嘉義-龍美-茶山」公車路線係依DRTS所設,並採半彈性服務方式,其路線仍設有「公共汽車招呼站」,爰該招呼站屬地域加給表偏遠地區支給對象所稱「公共汽車招呼站」之要件。嘉義縣相關機關(學校)得否繼續按
山僻地區之偏遠地區第2級基準支領地域加給,因涉服務處所至最近DRTS招呼站實際距離之事實認定,仍請本權責依上開地域加給表規定辦理。
四、另本案DRTS公車路線行駛時段未配合公教人員正常上下班時間,是否影響偏遠地區地域加給之分級判定基準部分,查人事總處104年6月11日總處給字第10400371321號函規定略以,地域加給表規定偏遠地區係以服務處所至最近公車招呼站或火車站之步行路程分三級支給,尚未以公共交通工具之行駛時段是否配合公教人員正常上下班時間予以
區分;且其他偏遠地區類此客運行駛時段未配合公教人員上下班時間情形,均無因此調高地域加給級別。是公車路線行駛時段未配合公教人員正常上下班時間,並不影響偏
遠地區地域加給之分級判定基準。
五、本縣尖石鄉設有需求反應式運輸服務(DRTS),其路線所設置之「公共汽車招呼站」,依上開函釋屬地域加給表偏遠地區支給對象所稱「公共汽車招呼站」,請依該表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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