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28條第3項所稱已符合法定支領月退休金條件疑義一案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107年11月29日臺教人(四)字第1070210891號書函副本辦理。
二、查退撫條例第28條第1項及第3項規定略以,教職員於本條
例施行前,已符合法定支領月退休金條件而於本條例施行
後退休生效者,其退撫新制實施前、後年資應給之退休金
,仍以最後在職經敘定之本(年功)薪額為計算基準。同條
例施行細則第29條規定,本條例第28條第3項所稱於本條
例施行前,已符合法定支領月退休金條件者,指於中華民
國107年6月30日以前符合原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以下稱原
退休條例)以下條件之一:
(一)任職15年以上,年滿60歲。
(二)任職滿25年,年滿50歲。
(三)符合原退休條例第3條第2項規定(體能降齡自願退休),且任職滿15年以上。
三、至符合原退休條例第4條第1項第2款及其施行細則第5條因
失能強制退休情形,不在上述所稱於退撫條例施行前已符
合法定支領月退休金條件之列。
四、檢附教育部107年11月29日上開書函1份供參
一、依據教育部107年11月29日臺教人(四)字第1070210891號書函副本辦理。
二、查退撫條例第28條第1項及第3項規定略以,教職員於本條
例施行前,已符合法定支領月退休金條件而於本條例施行
後退休生效者,其退撫新制實施前、後年資應給之退休金
,仍以最後在職經敘定之本(年功)薪額為計算基準。同條
例施行細則第29條規定,本條例第28條第3項所稱於本條
例施行前,已符合法定支領月退休金條件者,指於中華民
國107年6月30日以前符合原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以下稱原
退休條例)以下條件之一:
(一)任職15年以上,年滿60歲。
(二)任職滿25年,年滿50歲。
(三)符合原退休條例第3條第2項規定(體能降齡自願退休),且任職滿15年以上。
三、至符合原退休條例第4條第1項第2款及其施行細則第5條因
失能強制退休情形,不在上述所稱於退撫條例施行前已符
合法定支領月退休金條件之列。
四、檢附教育部107年11月29日上開書函1份供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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