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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函釋有關兼任公司重整監督人之兼職費支給上限一案

說明:
一、依據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07年10月26日總處給字第1070054110號函副本辦理。
二、依行政院97年10月27日院授人給字第0970024190號函及現行兼職費支給表規定,重整監督人之兼職費支給上限得比照兼職費支給表兼任公司常務董事或常駐監察人規定,以
12,750元為限。
三、檢附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原函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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