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新竹縣政府所屬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實施要點」修正條文
說明:
一、依據「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 」第3條第5
項及同法第5條第2項規定辦理。
二、本次修正重點如下:
(一)新增第六點,提供作業流程檢核表,供學校聘任長期代
理代課教師甄選及再聘時之檢核,以減少作業疏漏,且
學校人事業務由專任人事人員辦理者,相關資料免報本
府備查,以簡化行政程序。
(二)第八點: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在聘期內,如兼任、代
課及代理原因消失,學校應終止聘約,並應事先明訂於甄選簡章及聘約。
(三)新增第十八點: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之服務成績及平
時獎懲,應比照專任教師成績考核相關規定辦理。
(四)第十九點,增訂再聘教師之離職或服務證明文件,應註
明再聘次數。另明訂服務成績考核權責,由學校教師成
績考核委員會辦理,必要時
三、其餘條文酌予刪修部分,請詳閱實施要點。
一、依據「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 」第3條第5
項及同法第5條第2項規定辦理。
二、本次修正重點如下:
(一)新增第六點,提供作業流程檢核表,供學校聘任長期代
理代課教師甄選及再聘時之檢核,以減少作業疏漏,且
學校人事業務由專任人事人員辦理者,相關資料免報本
府備查,以簡化行政程序。
(二)第八點: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在聘期內,如兼任、代
課及代理原因消失,學校應終止聘約,並應事先明訂於甄選簡章及聘約。
(三)新增第十八點: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之服務成績及平
時獎懲,應比照專任教師成績考核相關規定辦理。
(四)第十九點,增訂再聘教師之離職或服務證明文件,應註
明再聘次數。另明訂服務成績考核權責,由學校教師成
績考核委員會辦理,必要時
三、其餘條文酌予刪修部分,請詳閱實施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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