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縣政府原住民行政局辦理103年度原住民插畫創作比賽
一、主辦單位:桃園縣政府原住民行政局(以下簡稱本局)
二、收件日期:即日起至 103年10月31日(五)截止收件(郵寄者郵戳為憑),逾期恕不受理。
三、參加對象:學生、社會人士不拘。
四、比賽主題:愛與祥和•桃園升格•原住民升格願景,呈現溫馨可愛風格為主。
五、作品規格
(一)本案以平面創作為主,設計圖稿以 A4 尺寸彩色列印或手繪圖製作均可,並請分別黏貼於八開
(27.2cm×39.3cm)黑色硬卡紙上(超過或小於以上尺寸將不被接受,也不退回)。
(二)參賽作品正反面不得書寫、標記或列印作者姓名及任何足供辨認該作品之特殊記號,報名表請
浮貼於硬卡紙背面左上角。
(三)報名表請據實填寫清楚。請在創作理念與作品說明欄中以 300 字內表達作品的創意與意涵。
(四)參賽者(及其法定代理人)應保證參賽著作確由參賽者原創作,並享有完整之著作權,並未曾
在其他比賽得獎、著作不得違反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該作品之著作權若有爭議或已授權或讓
與他人者請勿參賽。
(五)違反以上規定者,不予評審,亦不予退件;已得獎者,取消得獎資格(獎項不予遞補),並回
收已領取之獎狀及獎金。其涉著作權侵害之法律責任由參賽者自行負責,與本局無關。
六、參賽件數:每位參賽者投稿件數不限,但每件作品需填寫一張報名表。
七、收件方式
(一)以郵遞寄送作品者,請自行將作品以厚紙板或其他保護材料妥善保護,以免郵寄過程造成損
壞。如因郵寄運送途中損壞或遺失者,致使作品或報名表內容無法讀取者,視為未完成報名程
序。其因此錯失報名時間之責任,概由寄件人及運送單位自負,與本局無關。
(二)寄送作品需附報名表(每張報名表限一件作品使用)以及黏貼作品資訊表,並詳填各項資料後,
以掛號郵寄106桃園市縣府路1號6樓 桃園縣政府原住民行政局收,並於信封註明參加「原
住民插畫比賽」字樣,逾期繳交者不予受理(郵戳或管理處收件日期章為憑)。
八、評選方式
(一)聘請專家等相關人員組成公開評選委員會評選之。
(二)參賽者寄交之作品,於評審前由本局給予各參賽照片編號,不附帶參賽者之基本資料,以維護
比賽之公平性。
九、得獎公佈:預定 103 年12月初(正確日期另行公布)將得獎名單刊登本局網站,並以專函通知得
獎者。
十、獎項及獎勵項目
獎 項 人數 獎勵 備註
第1名 1 獎狀乙紙、2萬元 本局得視參賽狀況,減少或增加獎項件數。
參賽作品未達水準經評審確定獎項得從缺;各組金、銀、銅牌獎作品每人限得 1 件。得獎作品經公佈,得獎人不得要求取消得獎資格。
得獎作品將公開展示 (日期及場所另行於活動網站中公布)。
得獎獎金均依所得稅法規定得預扣所得稅、健保費,並開立扣繳憑單。
第2名 1 獎狀乙紙、1萬5仟元
第3名 1 獎狀乙紙、1萬元
優勝 10 獎狀乙紙、2仟
十一、相關著作權
(一)參賽作品及原稿之著作財產權於評審得獎確定同時讓與本局,並於參賽報名時簽具「著作權
讓與同意書」;本局依著作權法有重製、編輯、改作、公開展示及不限時間、次數、方式及
轉授權第三者使用之權利,除頒給該比賽之獎勵外,均不另予通知及致酬;且得獎人不得要
求取消得獎資格及撤銷此項授權;惟保留其著作人格權並同意不對本會行使著作人格權。
(二)參賽作品需為參賽者本人作品,並需擁有該作品之完整著作權,若有第三人對作品提出異
議,並經本局查明屬實者,本局除取消資格(獎位不遞補)並追繳獎金外,其違 反著作權
之法律責任由參賽人自行負責,概與本會無關。
十二、獲獎者繳交作品電腦圖檔
(一)各得獎者需於評審結果公佈一週內,將得獎創作圖稿之向量檔(須為業界常見格式,若有
內嵌文字請轉成路徑)及 TIFF 檔(圖片寬度 4800 像素以上,解析度 300dpi以上),並
將檔名標示為「作者姓名─作品名稱─作品主題」格式,燒錄至光碟並寄送到本局,以利本
局後續應用;凡未依規定時間內寄送者則以得獎資格棄權論,本局將取消其得獎資格。
(二)原作若為手繪者,須自行轉為電腦檔,並符合以上規格。寄出作品一概不退件參賽作品請自
留底稿,無論是否獲獎,寄出作品一概不退件。
十四、參賽者視同認可並接受本簡章之各項規定,如有未盡事宜,本局有權適時修正,但不另行通知。
二、收件日期:即日起至 103年10月31日(五)截止收件(郵寄者郵戳為憑),逾期恕不受理。
三、參加對象:學生、社會人士不拘。
四、比賽主題:愛與祥和•桃園升格•原住民升格願景,呈現溫馨可愛風格為主。
五、作品規格
(一)本案以平面創作為主,設計圖稿以 A4 尺寸彩色列印或手繪圖製作均可,並請分別黏貼於八開
(27.2cm×39.3cm)黑色硬卡紙上(超過或小於以上尺寸將不被接受,也不退回)。
(二)參賽作品正反面不得書寫、標記或列印作者姓名及任何足供辨認該作品之特殊記號,報名表請
浮貼於硬卡紙背面左上角。
(三)報名表請據實填寫清楚。請在創作理念與作品說明欄中以 300 字內表達作品的創意與意涵。
(四)參賽者(及其法定代理人)應保證參賽著作確由參賽者原創作,並享有完整之著作權,並未曾
在其他比賽得獎、著作不得違反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該作品之著作權若有爭議或已授權或讓
與他人者請勿參賽。
(五)違反以上規定者,不予評審,亦不予退件;已得獎者,取消得獎資格(獎項不予遞補),並回
收已領取之獎狀及獎金。其涉著作權侵害之法律責任由參賽者自行負責,與本局無關。
六、參賽件數:每位參賽者投稿件數不限,但每件作品需填寫一張報名表。
七、收件方式
(一)以郵遞寄送作品者,請自行將作品以厚紙板或其他保護材料妥善保護,以免郵寄過程造成損
壞。如因郵寄運送途中損壞或遺失者,致使作品或報名表內容無法讀取者,視為未完成報名程
序。其因此錯失報名時間之責任,概由寄件人及運送單位自負,與本局無關。
(二)寄送作品需附報名表(每張報名表限一件作品使用)以及黏貼作品資訊表,並詳填各項資料後,
以掛號郵寄106桃園市縣府路1號6樓 桃園縣政府原住民行政局收,並於信封註明參加「原
住民插畫比賽」字樣,逾期繳交者不予受理(郵戳或管理處收件日期章為憑)。
八、評選方式
(一)聘請專家等相關人員組成公開評選委員會評選之。
(二)參賽者寄交之作品,於評審前由本局給予各參賽照片編號,不附帶參賽者之基本資料,以維護
比賽之公平性。
九、得獎公佈:預定 103 年12月初(正確日期另行公布)將得獎名單刊登本局網站,並以專函通知得
獎者。
十、獎項及獎勵項目
獎 項 人數 獎勵 備註
第1名 1 獎狀乙紙、2萬元 本局得視參賽狀況,減少或增加獎項件數。
參賽作品未達水準經評審確定獎項得從缺;各組金、銀、銅牌獎作品每人限得 1 件。得獎作品經公佈,得獎人不得要求取消得獎資格。
得獎作品將公開展示 (日期及場所另行於活動網站中公布)。
得獎獎金均依所得稅法規定得預扣所得稅、健保費,並開立扣繳憑單。
第2名 1 獎狀乙紙、1萬5仟元
第3名 1 獎狀乙紙、1萬元
優勝 10 獎狀乙紙、2仟
十一、相關著作權
(一)參賽作品及原稿之著作財產權於評審得獎確定同時讓與本局,並於參賽報名時簽具「著作權
讓與同意書」;本局依著作權法有重製、編輯、改作、公開展示及不限時間、次數、方式及
轉授權第三者使用之權利,除頒給該比賽之獎勵外,均不另予通知及致酬;且得獎人不得要
求取消得獎資格及撤銷此項授權;惟保留其著作人格權並同意不對本會行使著作人格權。
(二)參賽作品需為參賽者本人作品,並需擁有該作品之完整著作權,若有第三人對作品提出異
議,並經本局查明屬實者,本局除取消資格(獎位不遞補)並追繳獎金外,其違 反著作權
之法律責任由參賽人自行負責,概與本會無關。
十二、獲獎者繳交作品電腦圖檔
(一)各得獎者需於評審結果公佈一週內,將得獎創作圖稿之向量檔(須為業界常見格式,若有
內嵌文字請轉成路徑)及 TIFF 檔(圖片寬度 4800 像素以上,解析度 300dpi以上),並
將檔名標示為「作者姓名─作品名稱─作品主題」格式,燒錄至光碟並寄送到本局,以利本
局後續應用;凡未依規定時間內寄送者則以得獎資格棄權論,本局將取消其得獎資格。
(二)原作若為手繪者,須自行轉為電腦檔,並符合以上規格。寄出作品一概不退件參賽作品請自
留底稿,無論是否獲獎,寄出作品一概不退件。
十四、參賽者視同認可並接受本簡章之各項規定,如有未盡事宜,本局有權適時修正,但不另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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