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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新住民國外國民中小學學歷採認作業規定

一、新竹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新住民國外國民中小學學歷採認,特訂定本作業規定。
二、本作業規定用詞,定義如下:
(一)查驗:指查核驗明經我國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或其他經外交部授權機構(以下簡稱駐外館處)依駐外領務人員辦理公證事務辦法規定驗證之入學資格、國外學歷、成績證明等證件、入出國主管機關核發之入出境紀錄及其他相關證件。
(二)查證:指依國外學校之畢業證書、成績證明等證件,查明證實當地國政府權責機關對學校認可情形與其入學資格、修業期限及修習課程等事項。
(三)認定:指學歷相關證件或文件經查驗(證)後,確認學歷與國內同級同類學校相當之學歷。
三、申請人為申請新住民國外國民中小學學歷採認,應檢具下列文件,向本府申請查驗(證)及認定:
(一)學歷證件正本。
(二)經我國駐外館處驗證之國外學歷證件及歷年成績證明影本一份。
(三)國民身分證或居留証影本。
申請人持有我國未設有駐外館處國家之學歷,應先申請國外畢業學校發給其修業情形、當地國政府權責機關對學校認可情形(如立案與否)及成績證明等英文證明文件後,送本府辦理查證。
四、國外國民中小學學歷由本府認定之;其有疑義者,由本府函請駐外館處先行辦理驗證。
五、申請人所提供之各項證件,有偽造、變造不實情事,經調查屬實者,應予撤銷其學歷之採認;涉及刑事責任者,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辦理。
六、本府辦理新住民國外國中小學學歷查證(驗)及採認,應依人民申請案件作業時程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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